证券代码:002105 证券简称:信隆实业 公告编号:2009-036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时间:2009年6月9日(星期二)下午14:00~16:00
2、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3日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中环路55号信隆公司办公楼301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廖学金先生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家,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076,4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9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关于公司在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建自行车、保健、运动器械项目及签订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182,076,46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天津静海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建自行车、保健、运动器械项目及签订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二 、审议《关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议案
同意该议案的股份数 182,076,469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
反对该议案的股份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弃 权 的 股 份 数 0 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 0 %。
决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龙华支行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的议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张锡海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深圳信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九年六月九日
|